国务院国资委权威解答: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涉及哪些央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何办理?
1.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债转股界定问题的咨询
2.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中最大股东和第一大股东如何认定问题的咨询
3.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实货业务定义问题的咨询
4.关于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相关问题的咨询
5.关于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涉及中央企业范围问题的咨询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债转股界定问题的咨询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债权转为股权”可以使用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请问规定里面的债转股是仅仅指企业原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还是指类似AIC市场化债转股的定义,可以通过实施机构(保险、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等)去操作的市场化债转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中的“债权”原则上指的是金融机构的债权。具体可参考《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其附件规定的“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中最大股东和第一大股东如何认定问题的咨询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中“最大股东”和第四款中“第一大股东”在认定时是否包含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比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第二款中“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是指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最大的情形;第四款判定是否能够实际支配企业是从国家出资企业角度出发,因此计算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时,如涉及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所持股权时应合并计算。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实货业务定义问题的咨询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到了“无实货背景禁止境外衍生交易”,想请问这里的实货背景具体定义是什么?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要求,“集团未经营相关境外实货业务的,不得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这里所指的“实货”,既包括商品,也包括货币、利率,其范围包括已确认的资产或负债(如存货、应收账款)、合同、确定的商品购销等生产经营计划。
请问若设立一家新公司,其中有法人股东是国有企业,咨询下登记流程和必要条件。
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及配套文件,中央企业子企业出资企业应办理产权登记,具体由该央企子企业通过所属集团产权登记系统办理。办理完成后,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核发产权登记表。具体办理流程,请咨询该央企子企业。
请问“两利三率”“两利四率”“一利五率”这些考核指标所涉及的央企,是指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吗?
中央企业范围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对外公开披露的央企名录为准,当前共计100家企业。
1.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问题的咨询
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增资的募集资金应当为投资方实缴出资金额。及第七十二条规定:投资方应当在增资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一次性实缴出资。若企业增资行为中,增资额不仅仅是注册资本金,增资价款中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全部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那超出的部分也需实缴还是可以按照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增资交易价款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账户进行结算,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规则关于企业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相关规定执行)可以进行分期实缴?
国资委回复:(2025-04-18)
根据您提出问题,企业增资过程中,投资方实缴出资金额(包含实缴资本金及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部分)应当在增资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一次性实缴出资。
2.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国企资产转让问题的咨询
问题: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48条,规定了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资产的情形,同时50条规定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该办法中关于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请问资产转让是否可以同时参照《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内容,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进行非公开协议转让。
国资委回复:(2025-04-09)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一条适用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不适用实物资产转让。
3. 关于国有企业参与AMC债权转让问题的咨询
问题:请问,如果国有资产管理公司(AMC)收购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并转为B公司股权,A、B公司均为国有企业,该行为对A公司来说是否属于国有企业开展或参与AMC债权转让业务?是否属于32号令规范范围?转让债权时是否需要履行债权的评估备案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国资委回复:(2025-04-07)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开展的业务类型建议咨询金融监管部门。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债权转让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范范围,不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第十九条问题的咨询
问题:关于第32号文第十九条、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对于该条理解,若该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先于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12个月内失效,是否需要重新对该转让项目进行资产评估,并重新履行审计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还是以首次披露信息之日起12个月为准,等超过12个月再重新履行转让工作程序。
国资委回复:(2025-03-12)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产权转让项目首次信息披露日评估报告应当在有效期内,此后,如果转让项目自首次披露信息之日起12个月仍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转让方拟继续挂牌转让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5.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问题的咨询
问题:国有企业开展或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债权转让业务是否属于32号令的规范范围?是否一定需要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国资委回复:(2025-03-17)
国有企业开展或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债权转让业务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范范围,所涉及的资产转让不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6.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四十六条问题的咨询
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关于国有企业增资的规定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一些可以进行非公开协议交易的情形,请问:是否需要首先满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才能按照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非公开交易?第四十五条是否是第四十六条的前提条件?还是第四十五条和第十四六条是并列项目,不互为前提。
国资委回复:(2025-01-15)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五条明确了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的情形,第四十六条明确了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的情形,相互之间不互为前提。
7. 关于32号令第四十六条企业原股东增资审批流程问题的咨询
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四十六条“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三)企业原股东增资。” 企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企业原股东增资过程中,部分股东不予增资,其持有股权部分的增资金额由其他股东补足。请问这种情况下,需要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是否需要报国资委审批?
国资委回复:(2024-08-16)
根据《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二条相关规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不得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中涉及该类企业时,以下情形可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一)企业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的。
(二)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子企业参与增资的。
(三)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其他情形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8. 关于国有企业集团内部产权转让中净资产值口径问题的咨询
问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请问:如果被转让标的是一个集团型企业,拥有子公司,那转让价格是按照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被转让企业单体(母公司)的净资产值,还是按照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被转让企业合并口径的归属母公司的净资产值?
国资委回复:(2024-07-17)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第32号令,以下简称32号令)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在符合32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审批部门按照第三十三条审核相关文件并充分考虑必要性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满足第三十二条相关条件的非公开协议转让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其中,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净资产值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数值。
9. 关于32号令第13条中“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理解问题的咨询
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13条规定“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请问这里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应当如何理解?
国资委回复:(2024-07-17)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十三条中“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所持企业股权后,转让方失去标的企业控制权的情形。
10. 关于32号令第四条国控企业认定中“最大股东”理解问题的咨询
问题:32号令第四条认定的国有控股企业是: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但是,如果两个政府机构都是最大股东的情况下,这样控制权不确定的情况下,所形成的还是国有控股企业吗?还是说必须有一个最大股东才是国有控股企业?例如:政府部门(持股30)、事业单位(持股30)、国有独资企业(持股25)、民营企业(持股15),共同出资,所形成的是国有控股企业吗?
国资委回复:(2024-04-26)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政府部门持股30%,事业单位持股30%,国有独资企业持股25%,民营企业持股15%,该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其国有资产应当按照32号令规定进场交易。
来源:国务院国资委网站